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的权利、责任和义务,加强教师管理,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,促进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学校对教师工作已有的管理办法,按学校规定执行,本办法不再重复。
第三条教师按学院安排在佛山校区或者学院规定的办公地点工作,工作内容包括授课、参与学院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、参加学术活动、指导学生、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、参加学院各类会议活动、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四条 教师有义务参与学院各类型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任务,按学院安排轮流撰写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材料。
第五条教师必须参加学院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,按学院安排开设1-3门主干课程并担任课程负责人。
第六条 教师每年需积极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,原则上45周岁以下教师每年必须申报国家级项目。
第七条鼓励教师开展“智能+财会”的融合性教学科研工作,学院根据实际和财力,对经济管理类等相关的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成果给予额外绩效奖励。学校科研绩效按照学校科研管理办法统一执行。
第八条 教师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教工会议、党员活动、团建活动和工会活动等。
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师,学院将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。
第十条本办法由智能财会管理学院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